近期,商標局公布創(chuàng)新先進技術有限公司異議“付小寶”商標案件。
創(chuàng)新先進技術有限公司是螞蟻集團的子公司(Alipay Innovation Pte. Ltd)的子公司,非國內注冊主體。該公司持有在先注冊的“支付寶”“支付小寶”“小寶”等商標,對他人提出申請的“付小寶”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局審查認為,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最終,商標局對“付小寶”商標準予注冊。創(chuàng)新先進技術有限公司若是不服,可以再次提出無效宣告。
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如何判定呢?一般來說,構成商標近似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商標本身標識相同或近似,二是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屬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判斷前提是兩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是否構成類似。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場所、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的商品。影響類似商品的判定因素主要有:功能、用途、主要原材料或者成分、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商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商品與零部件、消費習慣、擺放位置。
2.商標近似的判斷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考慮相關公眾購買時的注意程度。
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一般注意力,可以理解為在日常生活過程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并沒有特別為之進行準備,購買時,也沒有對目標仔細區(qū)分,而只是憑頭腦中對商品的一般印象,按照通常的方式,并無刻意觀察比對,所施加的通常注意力。
3.比對工作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相結合的方法。
商標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來源的識別性、最易于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聯(lián)系起來的商標構成要素。
4.除了進行商標標識本身是否構成近似判斷之外,還要以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基本判斷標準。
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誤認是構成商標近似的必要條件。僅商標文字、圖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構成商標近似。
5.應當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商標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情況。
商標近似的比對至少有三種情況:一是比對的兩個商標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對此通常按照標志本身的音、形、義等自然因素進行整體的對比;二是比對的兩個商標都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構成近似的比對就不限于標志本身,還需要考慮實際使用的情況;三是比對商標的知名度相差懸殊,通常采取比較商標的主要部分,而不是采取整體比對。
6.考慮申請注冊商標的主觀因素,是否存在惡意的因素。
“惡意”的推定通常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爭議雙方所處的地域范圍、經營領域、雙方是否有業(yè)務往來、是否存在其他的商標糾紛、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形式、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大量囤積商標、是否無使用意圖而高價轉讓訴爭商標等等。由于“惡意”只能通過推定,無法證明絕對真實,一般達到優(yōu)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即可。
7.如果標志本身近似,但不會引起混淆誤認的,則不屬于近似商標;如果商標標志本身不近似,但足以引起混淆的,視情況可能屬于商標近似。
【關閉】